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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_工傷事故的工傷賠償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是怎樣的
工傷事故責任與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發生競合時,用人單位僅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不僅在于補償受害人,也是為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工傷事故責任與第三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兩者之間不構成連帶關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工傷事故受害人享有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賠償請求權,但是,不享有同時向用人單位既要求工傷賠償又要求民事賠償的雙重賠償請求權;工傷賠償請求權只能向用人單位請求,民事賠償請求權只能向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請求;用人單位不同時承擔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賠償責任競合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在責任范圍以內以完全的工傷賠償取代民事侵權賠償。
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_工傷事故的工傷賠償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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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